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

羅爾斯的正義原則

羅爾斯認為,一個正義社會,必須滿足以下兩條原則:
1.       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,在與所有人相類似的自由體系兼容的情況下,享有最廣泛的總體自由體系所賦予的相同的基本自由。(Everyone will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ies compatible with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s.)
2.      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:
a.       在和公正的儲蓄原則一致的前提下,對社會中最弱勢的人最為有利。(They are 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: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)
b.      在公平的平等機會的條件下,職位與工作向所有人開放。(They are attached to positions open to all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)
這兩條原則具有一種詞典式的優先次序,即在第一原則未被完全滿足的情況下,我們不能去到第二原則,原則之間沒有交易折衷的可能。因此,第一原則(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)絶對優先於第二原則,基本自由只會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,這包括兩種情況,即要麼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能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整個自由體系,要麼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可以被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接受。而整個正義原則優先於效率及福利原則。經濟效率及利益極大化不得與正義原則有任何抵觸,例如社會不可以整體利益之名,犠牲部分人的平等機會。而在第二原則之中,2b的公平的平等機會原則優先於2a的差異原則(difference principle)

周保松(2010),《自由人的平等政治》,北京:三聯,頁11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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